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宜珊
選任辯護人 王紹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並請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個星期內,提出被告與「張偉」之間全部清晰完整的LINE對話紀錄紙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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