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佐謙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上午10時45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