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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嚴嘉豐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4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律修正,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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