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金上訴,985,202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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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佑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13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佑傑的「量刑」撤銷。
王佑傑犯原審認定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經查:㈠本案原審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各處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原審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後,僅有被告提起上訴,被告表明對於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及罪數均不爭執,明白表示僅針對原審宣告之「量刑」提起上訴,請求本院從輕量刑(本院卷第177頁審理筆錄參照),因此,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罪數」並不在本院審查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立法理由參照),本案審判範圍即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㈡被告各次犯行中,除了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以外,各次犯行同時觸犯的輕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雖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然因被告各次遭依想像競合犯處斷的重罪仍為上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的修正,經核對於被告最終處斷法條不生影響,合先敘明。

二、被告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的適用: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以下或稱新法)。

本案被告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則被告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刑度,雖未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參照)。

然新法增列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對被告較為有利,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本案被告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偵訊部分,見偵26930號卷第37頁反面),因原審已經相信被告所稱其尚未收到犯罪所得(原審判決書第9頁),即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問題,被告乃符合新法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應減輕之。

三、另被告上訴雖主張:被告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的適用,被告一時失慮犯罪,所得極為輕微,原審量刑過重等語(本院卷第15頁以下)。

然查: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領取被害人被害款項的車手腳色,侵害被害人的財產,並危害社會秩序,被告因為擔任車手而遭判處罪刑的案件,尚有本院113年金上訴字第803號(本院卷第119頁)、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號等罪(本院卷第123頁),整體惡性非輕,被告也沒有必鋌而走險、令人同情的犯罪動機,因此並無刑法第59條的適用。

四、本院撤銷改判的理由:㈠原審未及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被告刑度,認事用法乃有違誤,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等語,為有理由,原審的量刑(包括應執行刑)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不法報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手角色,依指示提領詐得款項,非但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更助長詐欺歪風,影響社會秩序,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符合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兼於此考量之),尚未實際賠償被害人之犯後態度,被告並非實際策畫佈局、分配任務之主謀者,僅是受集團高層指揮領取詐欺所得款項出面涉險之次要性角色,並考量被告素行(另有其他因詐欺取財罪遭判刑的案件)、告訴人損失之金額,及被告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情況(原審卷第7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㈢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4罪,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手段、情節及侵害法益具有類似性,且犯罪時間相近,綜合被告全部犯罪情節,兼衡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二審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
時間
第一層帳

轉匯
時間
第二層帳

提款
時間
提款人
宣告刑
匯款
金額
轉匯
金額
提款
金額
提款
地點



111年2月某
時,本案詐
欺集團以通
訊軟體LINE
向王榮坩佯
稱可買賣股
票保證獲利
云云,致王
榮坩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
匯款
111 年4
月21日1
0時41分
000000000
00000
(宋文豪



戶)
111 年4
月21 日
11 時15

吳峻達
土銀帳

111 年4
月21日1
1 時40
分 
 吳峻達
原審宣告刑:
王佑傑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300萬
41 萬2,
015元
40萬元
土地銀行
大灣分行
111 年4
月21 日
11 時33

王佑傑
元大帳
戶 
111 年4
月21日1
2時24分
 王佑傑
42 萬8,
115元
41萬元  元大銀行
府城分行
111 年4
月21 日
11 時50

吳峻達
京城帳

111 年4
月21日1
2 時15
分 
 吳峻達
40 萬5,
215元
39萬元
京城銀行
111 年4
月21 日
12 時02

王佑傑
合庫帳
戶 
111 年4
月21日1
3時13分
 王佑傑
45萬5,2
15元
44萬元  合作金庫
銀行成功


本院宣告刑:
王佑傑犯原審認
定的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參月。
111 年4
月21 日
12 時13

吳峻達
華銀帳

111 年4
月21日1
2 時57
分 
 吳峻達
43 萬6,
315元
42萬2,0
00元
華南銀行
永康分行
111 年4
月21 日
12 時23

王佑傑
華銀帳

111 年4
月21日1
2時40分
 王佑傑
43 萬2,
615元
41萬8,0
00元 
華南銀行
台南分行
111 年4
月21 日
12 時32

吳峻達
臺銀帳

111 年4
月21日1
3 時43
分 
 吳峻達
42 萬2,
315元
40萬9,0
00元
臺灣銀行
六甲頂分

(續上頁)



111年3月2
2日某時,
本案詐欺
集團以通
訊軟體LIN
E向林春梅
佯稱可投
資股票保
證獲利云
云,致林
春梅陷於
錯誤而依
指示匯款
111年4
月22日
9 時41
分 
00000000
000000
(宋文豪
彰銀帳
戶)
111 年4
月22 日
10 時11

王佑傑
元大帳

111 年4
月22日1
1時30分
 王佑傑
原審宣告刑:
王佑傑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參
月。
42 萬8,
315元
41萬7,0
00元 
元大銀行
府城分行
111 年4
月22 日
10 時32

吳峻達
京城帳

111 年4
月22日1
1時32分
 吳峻達

元 
40 萬1,
065元
38萬8,0
00元
京城銀行
本院宣告刑:
王佑傑犯原審
認定的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
月。
111 年4
月22 日
10 時47

王佑傑
合庫帳

111 年4
月22日1
1時49分
 王佑傑
43 萬6,
115元
42萬2,0
00元
合作金庫
銀行成功





111 年3 月
底某時,
本案詐欺
集團以通
訊軟體LIN
E向劉微君
佯稱可投
資股票保
證獲利云
云,致劉
微君陷於
錯誤而依
指示匯款
111年4
月22日
9 時43
分 
00000000
000000
(宋文豪
彰銀帳
戶)
111 年4
月22 日
10 時47

王佑傑
合庫帳
戶 
111 年4
月22日1
1時49分
 王佑傑
原審宣告刑:
王佑傑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貳
月。
10萬元
43 萬6,
115元
42萬2,0
00元
合作金庫
銀行成功


本院宣告刑:
王佑傑犯原審
認定的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壹
月。



111 年4 月
上旬某
時,本案
詐欺集團
以通訊軟
體LINE 向
陳愛珠佯
稱可投資
股票保證
獲利云
云,致陳
愛珠陷於
111年4
月22日
9 時11

00000000
000000
(宋文豪
彰銀帳
戶)
111 年4
月22 日
9 時50

吳峻達
土銀帳
戶 
111 年4
月22日1
1 時11
分 
 吳峻達
與王佑傑無
關,省略。

元 
43 萬7,
615元
42萬3,0
00元
土地銀行
永康分行
(續上頁)


錯誤而依
指示匯款



111年2月5
日某時,
本案詐欺
集團以通
訊軟體LIN
E向李玉香
佯稱可投
資股票保
證獲利云
云,致李
玉香陷於
錯誤而依
指示匯款
111年4
月22日
9 時17

00000000
000000
(宋文豪
彰銀帳
戶)
111 年4
月22 日
9 時50

吳峻達
土銀帳
戶 
111 年4
月22日1
1 時11
分 
 吳峻達
原審宣告刑:
王佑傑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貳
月。
43 萬7,
615元
42萬3,0
00元
土地銀行
永康分行

元 
111 年4
月22 日
10 時11

王佑傑
元大帳
戶 
111 年4
月22日1
1時30分
 王佑傑
本院宣告刑:
王佑傑犯原審
認定的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壹
月。
42 萬8,
315元
41萬7,0
00元 
元大銀行
府城分行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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