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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妙瑜
被 告 呂育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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