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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俊仁
被 告 吳品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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