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附民,117,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林和志
被 告 黃玟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