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附民,128,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張惠雯
被 告 陳契男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5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訴之聲明,亦未為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

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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