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廖淑珠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武泓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前述刑事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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