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吳俊昇
被 告 吳柏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