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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楊正陸
被 告 楊登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度上易字第90號違反保護令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引用刑案部分檢察官起訴書及上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答辯,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保護令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1081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因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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