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顏滋儀
被 告 蔡承達
郭晁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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