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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原 告 陳又誠
被 告 李旻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3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如受有罪判決,原告願供負擔,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妨害自由行為。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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