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附民,35,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陳貴蘭
被 告 黃財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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