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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告邱淑珍
被告郭奕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0號違反保護令等刑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由被告提起上訴,原告於刑事第二審程序,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因被告於刑事第二審程序,具狀撤回其上訴,有被告之民國113年8月21日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憑,刑事審判程序因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何秀燕
法官 吳育霖
法 官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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