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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洪妙惠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被 告 蔣囷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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