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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原告蔡亞芳
被告張淑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
法官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倩玉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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