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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俊傑
被 告 翁英傑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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