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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陳俊宇
被 告 楊凱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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