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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 告 丁雅婕
被 告 胡峻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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