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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林李素磚
被 告 許晟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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