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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張稚盈
被 告 楊堃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185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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