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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聲請人 劉沛妤
相對人 潘育珍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
1241號詐欺一案,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調解爭議,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黃裕堯
書 記 官 翁倩玉
二、到庭關係人:
聲 請 人 劉沛妤
相 對 人 潘育珍
三、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劉沛妤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零捌元,分13期給付,給付方式如下:
1.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劉沛妤壹萬柒仟伍佰元,聲請人劉沛妤當庭點收無誤,不另立據。
2.其餘款項,自中華民國113年9月15日起到114年8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壹仟肆佰伍拾玖元,匯入劉沛妤指定之帳戶,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凱程,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刑事部分聲請人劉沛妤願意原諒相對人,若相對人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諭知相對人為緩刑或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
4.聲請人劉沛妤其餘請求均拋棄。
5.和解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交閱並承認無異議無訛始簽名。
聲 請 人 劉沛妤
相 對 人 潘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翁倩玉
受命法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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