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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陳克特
被 告 吳泳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5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月9日宣判。
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月2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
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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