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附民,62,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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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梁林惠英
被 告 郭承恩(原名郭柏賢)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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