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智郁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00
被 告 吳品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189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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