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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謝志揚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
居南投縣○○鎮○○路000○00巷00弄00 號
被 告 薛斐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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