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附民,95,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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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林朝訓 住○○縣○○市○○里縣○○道0段000巷



被 告 王力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1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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