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附民移調,143,2024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鄭翔宇
相 對 人張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3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31號)就本院113年度原上易字第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翁世容
書 記 官邱斈如
調解委員鄧麗敏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鄭翔宇
相 對 人張柏宏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並同意法院給予相對人從輕量刑或
緩刑之機會。
二、聲請人就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當庭交閱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聲 請 人鄭翔宇
相 對 人張柏宏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邱斈如
受命法官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邱斈如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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