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陳正豪
洪旻謙
簡歆怡
林佩琪
相對人 潘育珍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4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調解室,調解爭議,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黃裕堯書 記 官 翁倩玉調解委員 黃雅萍委員
二、到庭關係人:聲 請 人 陳正豪 洪旻謙 簡歆怡 林佩琪相 對 人 潘育珍
三、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陳正豪】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陳正豪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元,分13期給付,給付方式如下:1.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陳正豪參萬柒仟伍佰元,聲請人陳正豪當庭點收無誤,不另立據。
2.其餘參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15日起到114年8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參仟壹佰貳拾伍元,,匯入陳正豪指定之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銀行帳號:、戶名:陳昀峻,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洪旻謙】㈡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洪旻謙伍萬零捌元,分13期給付,給付方式如下:1.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洪旻謙貳萬伍仟元,聲請人洪旻謙當庭點收無誤,不另立據。
2.其餘款項,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15日起到114年8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貳仟零捌拾肆元,匯入洪旻謙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草屯郵局、郵局帳號:&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戶名:洪惠澤,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簡歆怡】㈢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簡歆怡貳拾萬零捌元,分13期給付,給付方式如下:1.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簡歆怡壹拾萬元,聲請人簡歆怡當庭點收無誤,不另立據。
2.其餘款項,自113年9月15日起到114年8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捌仟參佰參拾肆元,匯入簡歆怡指定之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51、戶名:簡歆怡,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林佩琪】㈣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林佩琪伍萬零捌元,分13期給付,給付方式如下:1.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林佩琪貳萬伍仟元,聲請人林佩琪當庭點收無誤,不另立據。
2.其餘款項,自113年9月15日起到114年8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貳仟零捌拾肆元,匯入林佩琪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里郵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9、戶名:温家和,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㈤刑事部分聲請人陳正豪、洪旻謙、簡歆怡、林佩琪願意原諒相對人,若相對人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諭知相對人為緩刑或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㈥聲請人陳正豪、洪旻謙、簡歆怡、林佩琪其餘請求均拋棄。
㈦調解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聲 請 人 林佩琪 簡歆怡 洪旻謙 陳正豪 相 對 人 潘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翁倩玉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