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附民移調,156,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許菁秀
相 對 人邱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80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蔡川富
書 記 官黃心怡
調解委員鄧麗敏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許菁秀 到
相 對 人邱子維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邱子維願給付許菁秀新臺幣12萬元,並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前匯入許菁秀指定之高雄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內,如逾期未履行,邱子維應全部履行賠償金額112萬元。
二、如邱子維有依約履行,許菁秀對邱子維之其餘請求拋棄,但
未拋棄對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賠償請求權。
三、如邱子維有依約履行,許菁秀願原諒邱子維。
以上筆錄當庭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聲 請 人許菁秀 
相 對 人邱子維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黃心怡
受命法官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黃心怡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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