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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ОО七號 A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徐 財 福
法官 宋 明 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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