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四號 C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四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則截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其上訴期間已告屆滿,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章附卷可憑,則本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被告之上訴權業已喪失,揆之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曾 平 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