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89,上易,1551,20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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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一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罪,係該款所列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蘇 重 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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