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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五五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曾 平 杉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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