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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一二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法官 徐 宏 志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
法官 楊 明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易 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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