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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四三二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黃 慕 容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翁 瑞 昌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
選任辯護人 蔡 淑 文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乙○○、丙○○三人因盜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將被告等三人予以羈押,茲經審理及訊問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等三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聰 明
法官 黃 三 哲
法官 林 勝 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徐 瑞 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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