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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四四八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吳 玉 豐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王 浦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蔡 振 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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