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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四)字第四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盜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重 信
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戴 勝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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