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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九六號 C
上 訴 人 甲 ○ ○
上 訴 人 乙 ○ ○
即 被 告 丙 ○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三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曾 平 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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