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89,聲,355,200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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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 G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因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蘇 重 信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楊 清 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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