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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八號 G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因過失傷害罪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經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
法官 楊 明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易 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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