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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六號G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 ○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六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王 浦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易 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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