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89,附民,202,200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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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二號A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 告 丙 ○ ○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五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一)被告丙○○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陸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費用,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五八號刑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刊登於中國時報或聯合報或自由時報(擇一刊登)影劇版外頁之四/六公分版面。

(三)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丙○○係經營「廣東名園沙茶爐」之負責人,因擅自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悶」、「你快樂所以我快樂」、「心酸講無話」等原享有著作權之歌曲,侵害乙○○○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業蒙鈞院審理在案。

今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又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其應與原告簽訂契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附件:八十六年度合約書影本乙份參照),原告遂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參拾陸萬元。

又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原告爰依上開規定,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徐 財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王 全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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