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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一號A
原 告 丙 ○ ○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六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官 黃 三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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