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0,上易,50,2000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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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號 潛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一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四九號、第一○一二二號),提起上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明知「CARTIER、卡地亞」、「CHANEL、香奈兒」、「dunhill、登喜路」、「GUCCI、固喜」、「OMEGA、亞米茄」、「BVLGARI、寶格麗」、「ROLEX」勞力士、「A.P愛彼」、「PIAGET、比雅給」、及「PRADA」、「LOUIS VUITTON」等商標、係瑞士商.勞力士錶廠(MONTRES ROLEX S.A.)等上開外國司公司在我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使用於鐘錶或皮包等物品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民國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向不詳姓名綽號「阿賓」之男子購入使用上開商標之仿冒手錶及皮包多只,並自民國八十七年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止,在台南縣、市等地夜市場,連續多次販賣上開仿冒手錶及皮包予不特定之人。

乙○○係甲○○之外甥,明知甲○○所販買使用上開商標之手錶及皮包係仿冒品,仍與甲○○基於共同販賣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九年六月某日起,在台南縣、市各地夜市,連續多次與甲○○共同販賣上開仿冒之手錶及皮包。

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為警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在台南縣永康市○○街一一二號甲○○之住處前,於甲○○所使用之小貨車上查獲如附表所示之仿冒上開商標之手錶及皮包。

二、案經丙○○○○瑞弗公司、CHANEL SARL、Omega SA、S.A.、ANCIENNE FABRIQUE、GEORGES PIAGET&CIE、ALFRED DUNHILL LIMITED、CartierInternationalB.V.等公司訴由台南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開事實,迭據被告甲○○、乙○○於警訊、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供不諱,復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手錶、皮包扣案足憑,而上開商標係瑞士商.勞力士錶廠(MONTRES ROLEX S.A.)等上開外國司公司在我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使用於鐘錶或皮包等物品上,各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在卷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尚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罪。被告等彼此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等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擬,並加重其刑。

原審審酌被告等犯罪之一切情狀,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分別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五月、被告乙○○拘役五十日,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宣告沒收之。

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

公訴人上訴指摘被告等另犯有違反商標法案件,與本件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判決未及審酌不當,為無理由,詳如後敘;

被告等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亦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雖移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四號併案意旨略以:甲○○、乙○○於八十八年八月起,竊取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ELLE背包、休閒服等物品,拿至夜市攤販販賣,涉有竊盜、贓物罪嫌云云,核與本件係被告等販賣上開瑞士商.勞力士錶廠等之仿冒商標之手錶,觸犯違反商標法犯行,二案之犯罪構成基本要件顯然不同,自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公訴人上訴指摘被告等所犯此案亦係違反商標法案件,顯屬有誤,本院無從予併案,應發回由檢察官續行偵辦。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惡意使用他人商標之名稱,作為自己公司或商號名稱之特取部分,而經營同一或同類商品之業務,經利害關係人請求其變更,而不申請變更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仿冒「CARTIER、卡地亞」商標手錶三十八只
二、仿冒「CHANEL、香奈兒」商標手錶十二只
三、仿冒「dunhill、登喜路」商標手錶六只
四、仿冒「GUCCI、固喜」商標手錶十七只
五、仿冒「OMEGA、亞米茄」商標手錶十四只
六、仿冒「BVLGARI、寶格麗」商標手錶三只
七、仿冒「ROLEX、勞立士」商標手錶二十只
八、仿冒「A.P、愛彼」商標手錶九只
九、仿冒「PIAGET、比雅給」商標手錶十只
十、仿冒「PRADA」商標皮包十二只
十一、仿冒「GUCCI、固喜」商標皮包十一只
十二、仿冒「CHANEL、香奈兒」商標皮包四只
十三、仿冒「CARTIER、卡地亞」商標皮包一只
十四、仿冒「dunhill、登喜路」商標皮包一只
十五、仿冒「LOUIS VUITTON」L.V商標皮包一0九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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