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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李 建 忠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官 陳 清 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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