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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六九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 志 宏
選任辯護人 洪 梅 芬 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謝志宏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謝志宏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六次,即將屆期,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莊 俊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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