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ОО三號 A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彭 大 勇 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法官 林 勝 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