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 二、案經自訴人丙○○提起自訴及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
-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供承以附表所示文件,傳真予交通部、臺南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
-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未及
- 四、末按誣告罪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
- 一、反訴意旨略以:反訴被告丙○○明知反訴人甲○○所散布指述內容,
- 二、按提起自訴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
- 三、反訴人甲○○認反訴被告丙○○,涉有誣告罪嫌,無非以其未誹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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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О八О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 反 訴人 甲 ○ ○
自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丙 ○ ○
右上訴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廿四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八六號第一審判決(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四、一三一六四、一三六二九號、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一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妨害名譽部分撤銷。
甲○○連續散佈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被訴誣告部分,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年六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因遭丙○○妻子丁○○(按為新營郵局局長)免職,而對丙○○、丁○○夫妻,心生怨懟,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文字毀損丙○○、丁○○、乙○○、戊○○等人名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六月廿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止,連續將載有附表所示「丙○○擔任下營鄉農會總幹事,圖得不法利益一億元,涉及重大金融弊案,媒體大幅報導,下營鄉農會已提告訴」、「丙○○夫婦是朱安雄夫婦翻版」、「丙○○是曾丁祥、楊一癸所涉加油站弊案主謀,楊一癸、曾丁祥二人只是丙○○的替死鬼」、「丙○○魔爪已深入台南縣各郵局」、「丙○○練的是九佯神功,其夫妻聯手危害武林」、「丙○○夫婦長期舞弊、狼狽為奸,因其有黑金惡勢力,連法院都助紂為虐」、「丙○○光天化日率隊到歸仁郵局欲殺害本人」、「丁○○局長最不要臉,丁○○局長是靠政治力量及暴力奪取責任中心局局長,行為與手段,比妓女還不如」、「戊○○股長係軍人轉業,其水準低,能力不足,靠拍馬屁升官,郵件常亂丟及拋棄,很愛搞男女關係」、「戊○○股長擅自帶別人的老婆進郵局,且公然帶出場;
要搞男女關係,絕不能以私害公及視若無睹,戊○○股長與善化高中女職員,有不正常關係,二人交往,已逾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
戊○○股長對儲金業務不懂,連以中文姓名查身份均不會,簡單外文信都常翻譯錯」、「在眾目睽睽下,登堂入室,直闖郵局內部找戊○○股長,這有損害其(指乙○○)名節嗎?其惡人先告狀,是因惱羞成怒,欲替其老相好戊○○股長,出口惡氣,又甘願作丁○○局長打手」、「本人檢舉戊○○股長不該在上班時,經年累月把善化高中女工友帶進郵局重地,丁○○局長非但不處理,還將檢舉函洩密給汝等二位老相好」等文字傳單或傳真,以附表所示散布傳單,或發送傳真方式,散布給交通部、台南縣各郵局、台南縣下營鄉公所等不特定機關,以此法具體指摘,丙○○、丁○○、乙○○、戊○○等人上開虛偽事實,足以毀損丙○○、丁○○、乙○○、戊○○等人名譽。
二、案經自訴人丙○○提起自訴及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理 由甲、本訴部分(即甲○○妨害名譽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供承以附表所示文件,傳真予交通部、臺南縣各郵局、下營鄉農會等不特定機關,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自訴人丙○○及告訴人丁○○、乙○○、戊○○等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等情。
惟否認有右述誹謗犯行,辯稱:伊不畏權勢,基於道德勇氣,揭發自訴人夫妻違法亂紀行為,非無中生有,伊無誹謗故意云云。
惟查:㈠被告確有以文字散布指摘附表所示文件之事,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無訛,復據自訴人丙○○、告訴人丁○○、乙○○、戊○○等人指訴甚詳,亦有證人王淳熙、黃文明、翁松源、黃麗玉、林安西、顏永豐、黃文明、顏秋琴於原審證述屬實,復有附表所示傳單及傳真函影本在卷可稽。
被告自白有散發或傳真附表所示文件,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真實。
㈡觀諸被告所散布傳真文件內容,指述略謂:⑴自訴人丙○○,有圖得臺南縣下營鄉農會不法利益之貪贓情事,及帶隊欲殺害他人暴力行為。
⑵告訴人丁○○最不要臉,丁○○是靠政治力量及暴力奪取職位,其行為與手段,比「妓女」還不如。
⑶告訴人戊○○靠拍馬屁升官,郵件常亂丟及拋棄,很愛搞男女關係,與告訴人乙○○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
⑷告訴人乙○○在眾目睽睽下,登堂入室,直闖郵局內部找戊○○,這有損害其名節嗎?其惡人先告狀,是因惱羞成怒,欲替其老相好戊○○股長,出口惡氣,又甘願作丁○○局長打手等語,均足使見聞傳單或傳真內容不特定人,對自訴人及告訴人名譽操守、人格,產生懷疑。
依目前社會通念,足以詆毀、貶損自訴人及告訴人人格尊嚴、聲譽,已逾善意適當評論界限,顯非善意而適當所發表言論,顯有誹謗自訴人及告訴人故意甚明。
㈢被告雖辯稱,其所指摘內容為真實云云。
然⑴據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朱明榮於原審稱:否認曾告訴被告「下營有人要修理被告」等情(詳八六號原審卷二七二頁)。
又前臺南縣歸仁郵局局長賴叡賢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下午,甲○○隔著櫃台與前來抗爭者互相爭吵,對方表示甲○○寫文宣到處張貼,傷害到其妻子丁○○名譽,所以找甲○○理論,伊請甲○○到二樓會客室,由甲○○與對方直接談,最後談的結果,由甲○○寫悔過書,表示抱歉,歸仁派出所警員也有到場處理,對方是來理論的,伊不知是否來殺害等語(詳八六號原審卷二七三至二七四頁),足見當時自訴人丙○○,係為了被告張貼文宣品,毀損自訴人妻子丁○○事找被告理論,非帶人欲殺害被告,被告於本件傳單及傳真內容指摘自訴人欲殺害被告等情,顯係誇張不實指述。
⑵又據被告所聲請傳喚台南縣下營鄉農會現任總幹事陳財寶、理事顏清淵於原審證稱:自訴人於擔任下營鄉農會總幹事期間,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情形,但伊不曉得自訴人是否有不法超貸或黑金惡勢力,現在下營鄉農會,對自訴人提起背信告訴,是因自訴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卅日,以農會名義向地主楊一癸購買農地,預備建加油站,已簽訂買賣契約,並付清款項,但該筆土地直至現在都無法移轉農會,所以認自訴人背信等語(詳八六號原審卷二七六至二七七頁),業經原審職權調閱楊一癸侵占案全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九號、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二號)及自訴人前案科紀錄(詳八六號原審卷一二七至一二八頁)核閱結果,自訴人並無任何金融弊案涉案紀錄,且楊一癸所涉侵佔案,係下營鄉農會因該買賣退稅款,被楊一癸侵占,對楊一癸提起侵占自訴,與本件自訴人無關,尚難認係自訴人指使楊一癸為之;
另原審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自訴人所涉背信案件,現以他字案偵查中,尚未改分偵案偵辦自訴人,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按(詳八六號原審卷三三七頁)。
足見自訴人未涉有重大金融弊案,或有何被告所指述黑金惡勢力。
至自訴人是否積欠農會大筆貸款未還,乃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及其是否另涉有背信情事,亦係其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與自訴人是否有黑金惡勢力,及涉及重大金融弊案,均無相關,更無法由此證明,自訴人有何染黑郵局不法情事,足認被告所提事證,均無法證明其於附表所示傳單或傳真中所指摘內容為真實。
被告辯稱,其係揭發自訴人夫妻違法亂紀行為云云,要不足採。
㈣被告另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認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為由,認其於本件傳單或傳真內容所指述內容並非無據,不能論以誹謗罪云云。
按憲法第十一條固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惟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漫無限制之絕對自由,必須所發表陳述者為「真實陳述」,是個人雖非不得為文表達個人情感及思想,惟必須依事實明白清楚正確陳述之,若故意曲解事實發生之經過,而冀以其不實陳述,而誤導他人,自不在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範圍,甚至若係以具體不實事項,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尚成立刑法上誹謗罪。
此由被告所指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亦載明,「為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言論自由、平等非無限上綱,法為之界,惟法律對不當之言論自由及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界線之不當行為,非不得依法加以限制甚或處罰,故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之設,即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乃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利所設合理必要限制,亦符合憲法第廿三條規定意旨,至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範圍」等語自明。
查被告所指摘前揭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僅能認其得知自訴人有向農會貸款,另因背信案涉訟,及自訴人曾找被告理論等情,並無法據此認定自訴人有不法超貸黑金惡勢力,涉及重大金融弊案,或欲殺害被告意思,然被告竟故為曲解該等事實原貌,而以附表指摘內容所示負面、誇張性言詞,貶損自訴人,顯係以該非真實性陳述,誤導見聞本件傳單或傳真之人,則被告有毀損自訴人名譽惡意,至為灼然。
亦與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文所稱:「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要件不符,自不得援引上開解釋,作為阻卻違法或責任依據。
㈤至被告於原審雖聲請傳喚證人謝貴逢、劉永仁,證明自訴人帶人到歸仁郵局欲殺害被告為真。
然原審就此已經調查明確,難認自訴人當時有欲殺害被告舉動,已如前述,自無再傳喚該二位證人到庭必要。
另被告於原審聲請傳喚證人管冬福、王坤仁,係用以證明告訴人丁○○指使管冬福等人,帶人到善化郵局滋事,欲打被告;
聲請傳喚證人洪玉欽,係用以證明告訴人丁○○,是對郵政總局施壓關說,才可升官;
聲請傳喚證人邱淵旋,係用以證明新營郵局,未經過公開考試,任用私人,此均經被告供明在卷,要與告訴人丁○○,有無被告所指黑金惡勢力無關,亦無傳訊必要。
末查被告聲請傳訊證人林宗義,因與本案無關連性,自無傳訊必要,併此敘明。
㈥被告供稱其患有躁鬱症,曾在新樓醫院、奇美醫院、成大醫院就診云云。
惟經原審依職權,向上開醫院調取被告病歷資料,並函請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為被告施以精神鑑定結果:⒈被告過去曾於臺南市立醫院、新樓基督教醫院身心內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家庭醫學部及奇美醫院精神科就診,均以憂鬱、焦慮、失眠、情緒低落、注意力不集中等為主要症狀,診斷分別為環境適應障礙、廣泛性焦慮症暨壓力症侯群、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均屬於精神官能症,被告對於外界事務之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均佳,被告精神狀態依臨床精神醫學判斷,應無達心神喪失,更未達精神耗弱程度。
⒉依原審所附相關資料,被告於案件散發傳單及發送傳真函時精神狀態穩定,應無達心神喪失,亦未達精神耗弱程度,被告智能屬中上程度,故與普通人平均程度,僅有減退程度等語,有該院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美分字第○二八一號函送精神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詳原審卷三三○至三三一頁)。
是被告雖患有躁鬱症,然其對於外界事務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均佳,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情形,併予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確有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人名譽之事,已無疑義。
被告誹謗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加重誹謗罪,自訴人認被告係犯同法條第一項誹謗罪,尚有未洽。
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審理,並變更其法條。
又台灣台南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四、一三一六四、一三六二九號、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一二四號移送併案部分(附表編號12至44部分),因與本件自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自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又被告先後多次誹謗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
而被告以一連續加重誹謗行為,同時誹謗告訴人丁○○、乙○○、戊○○之名譽,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加重誹謗罪處斷。
又被告於八十九年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未及審酌,併案部分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2至44所示),自有未洽。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
然原判決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係因氣憤告訴人丁○○將其免職,心有不甘,其若不服免職處分,本應循合法途徑申訴,然竟捨正當權利行使而不為,率為本件毀損自訴人丙○○、告訴人丁○○名譽誹謗犯行;
再者被告縱對告訴人戊○○上班情況,有所不滿,理應循合法途徑舉發,竟捨正當途徑不由,率為本件毀損告訴人戊○○、乙○○名譽之誹謗犯行,顯置他人受憲法保障名譽權、隱私權於不顧,惡性匪輕;
及被告於八十九年間,因散發傳單毀損他人名譽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九十年間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以相似方法,為本件加重誹謗犯行,且於本案審理中(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受理本案),仍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繼續發送傳真附表編號44誹謗文件,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自訴人及告訴人名譽之事,顯然漠視法紀,實不宜寬貸;
並參酌被告犯罪致自訴人及告訴人名譽受損、生活受干擾不輕,暨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被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末按誣告罪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事實為真,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固自九十一年六月廿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止,連續以附表所示文書,向告訴人丁○○上級長官如交通部、郵政總局、台灣南區郵政管理局等單位,指述告訴人丁○○用人不當、賞罰不公、靠政治力及暴力奪取南區責任中心局局長職務等違法行徑,而請求追究告訴人丁○○行政責任云云。
另指述戊○○與善化高中某女工友,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又於上班時間,利用公務車處理私事云云;
以及向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下稱善化警分局),指稱自訴人丙○○、丁○○夫婦涉有恐嚇犯行云云。
經查:㈠被告向告訴人丁○○上級單位指訴其違法行徑部分:據被告供述,我不是要讓丁○○受懲戒,丁○○也不會受懲戒,因上級都沒處理,我是基於工會小組及郵局新形象會議主席身份,提出附表所示傳真等語(詳三一六五號發查卷二一四頁)。
足徵被告自始即無使丁○○受到懲戒故意,且被告確信其傳真內容所述事實為真實無訛,故被告自無誣告故意甚明。
㈡被告向告訴人戊○○上級主管機關指訴其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據證人張吉臣證稱:九十一年十月中旬,有叫方淑菁局長去中正路郵局,問乙○○有無在那裡,當時有打電話到中正路郵局戊○○股長處,試試乙○○有無在那裡等語。
又證人蔡富強於偵查中證稱:乙○○常到郵局辦事,大部分是其經手辦理儲匯業務,戊○○偶爾也會辦,乙○○與我們郵局很熟等語(詳一二七二號發查卷一○四頁)。
告訴人戊○○於本院上訴審亦供承:與告訴人乙○○間,有業務上往來,乙○○曾與我們善化郵局同事,一起吃飯,被告剛好看到,被告就認為我們亂搞男女關係等語(詳本院上訴卷一五七頁)。
綜上各情,足認告訴人乙○○與告訴人戊○○確實彼此熟識。
是被告誤會渠二人,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尚非蓄意捏造事實。
㈢被告向善化分局指述自訴人丙○○、丁○○夫婦涉有恐嚇犯行部分:茲因被告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下午時分,自訴人丙○○因被告到處散發文書,誹謗自訴人妻子丁○○名譽,致自訴人丙○○前往被告任職歸仁郵局,與被告理論等情,業據前歸仁鄉郵局局長賴叡賢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下午,甲○○隔著櫃台與前來抗爭者互相爭吵,對方表示甲○○寫文宣品,到處張貼,傷害到其妻子名譽,所以來找甲○○理論,伊請甲○○到二樓會客室,由甲○○與對方直接談,最後談的結果,由甲○○寫悔過書,表示抱歉,歸仁派出所警員也有到場處理,對方是來理論的,伊不知是否來殺害等語(詳八六號原審卷二七三至二七四頁)。
足見自訴人丙○○,確有找被告理論無疑。
則被告因上開事件,認自訴人丙○○行徑,應成立恐嚇罪,所憑固無理由,然尚非被告憑空杜撰。
㈣是被告指述自訴人丙○○、告訴人丁○○、戊○○等所涉前揭違法情事,固有誇大其詞,然究非被告故意杜撰,依上判例意旨,尚難對被告律以誣告罪。
是被告該部分誣告犯行,犯罪顯尚難以證明。
然併案告訴人丁○○認該誣告部分,與被告誹謗其名譽,係本於同一事實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爰就該誣告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敘明。
乙、反訴部分(即丙○○被訴誣告部分):
一、反訴意旨略以:反訴被告丙○○明知反訴人甲○○所散布指述內容,均屬事實,竟惡人先告狀,提起本件妨害名譽訴訟,所為涉有刑法誣告罪嫌云云。
二、按提起自訴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反訴人甲○○,反訴自訴人丙○○犯誣告罪部分,與自訴人丙○○自訴被告甲○○毀損其名譽事實,係同一原因事實所致,二者有直接關係,且被告甲○○係被害人。
依上規定,上訴人即被告甲○○就上開誣告罪部分,自得提起反訴,合先敘明。
三、反訴人甲○○認反訴被告丙○○,涉有誣告罪嫌,無非以其未誹謗反訴被告丙○○為其論據。
惟訊據反訴被告丙○○,堅決否認有誣告犯行,辯稱:反訴人甲○○所指摘內容,均非真實,伊未誣告甲○○等語。
經查:反訴人甲○○確以文字散布前揭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如前述。
反訴被告丙○○主觀上,認反訴人甲○○毀損其名譽,基此提起本件妨害名譽自訴,難謂反訴被告丙○○有何捏造事實,而故為誣告反訴人甲○○情事。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反訴被告丙○○有誣告甲○○犯行。
是反訴被告丙○○誣告犯罪,顯尚屬不能證明。
依上說明,自應為反訴被告丙○○無罪諭知,以期適法。
本院經核,原審就被告甲○○反訴誣告部分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
反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反訴誣告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丙、至被告甲○○反訴自訴人丙○○誣告罪部分,暨併案部分告訴人丁○○指訴被告甲○○涉有誣告罪部分,其法定刑均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
本院分案行政作業,將案號字軌分為「上易」字,要不影響本件係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三百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
法官 董 武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編│文書時間│散布方式│散布對象│ 指 摘 內 容 │書證│
│號│ │ │ │ │ │
├─┼────┼────┼────┼───────────────┼──┤
│ │ │ │ │丙○○為現任下營鄉鄉長之前擔任│傳真│
│ │ │ │ │該鄉農會總幹事圖得不法「利益」│函(│
│ │ │被告本人│ │一億元(尚不包括其夫妻濫用其所│號│
│01│92.01.28│至新營郵│不特定人│掌管機構之資源)。雖該鄉農會已│原審│
│ │ │局散發 │ │提出告訴,但似乎有「外力」介入│卷8│
│ │ │ │ │,法院只傳訊一次就積壓四個多月│頁)│
│ │ │ │ │?監察院曾糾正郵局未經公開考試│ │
│ │ │ │ │任用私人。 │ │
├─┼────┼────┼────┼───────────────┼──┤
│ │ │被告本人│ │其配偶丙○○現任下營鄉鄉長,之│傳真│
│ │ │至新營郵│ │前擔任農會總幹事長達二十餘年。│函(│
│02│92.01.29│局散發給│不特定人│該農會已向法院告訴丙○○等人圖│號│
│ │ │不特定人│ │得「不法利益」超過一億元以上(│原審│
└─┴────┴────┴────┴───────────────┴──┘
┌─┬────┬────┬────┬───────────────┬──┐
│ │ │士 │ │尚不包括其夫妻濫用其所掌管機構│卷│
│ │ │ │ │之資源)。 │至│
│ │ │ │ │ │頁)│
├─┼────┼────┼────┼───────────────┼──┤
│ │ │ │ │⒈丙○○擔任下營農會長達二十餘│傳真│
│ │ │ │ │ 年,這一年來有關農會之違法情│函(│
│ │ │ │ │ 事,各報都大篇幅報導。該農會│號│
│ │ │ │ │ 已對丙○○等犯罪集團向貴署提│原審│
│ │ │ │新營郵局│ 出告訴。本人之所以對丁○○窮│卷5│
│03│92.02.10│傳真方式│、善化郵│ 追不捨,就是其夫婦就是朱安雄│頁)│
│ │ │ │局、鹽水│ 夫婦之翻版,危害甚大。 │ │
│ │ │ │郵局 │⒉其實大家都知道該農會曾丁祥股│ │
│ │ │ │ │ 長(丙○○之表弟)、加油站楊│ │
│ │ │ │ │ 姓地主兩人都只是丙○○鄉長加│ │
│ │ │ │ │ 油站弊案之替死鬼 │ │
│ │ │ │ │⒊丁○○曾叫其夫帶隊到歸仁郵局│ │
│ │ │ │ │ 欲殺害我。 │ │
└─┴────┴────┴────┴───────────────┴──┘
┌─┬────┬────┬────┬───────────────┬──┐
│ │ │ │ │⒈下營鄉丙○○鄉長係丁○○局長│傳真│
│ │ │ │ │ 之配偶,其夫婦簡直就是朱安雄│函(│
│ │ │ │ │ 夫婦之翻版。 │號│
│04│92.02.19│傳真方式│新營郵局│⒉其夫婦是高收入者何以要不法借│原審│
│ │ │ │ │ 款一億元,是否流向股市?儲匯│卷6│
│ │ │ │ │ 局黃水成護盤股市時,該局曾爆│頁)│
│ │ │ │ │ 發洩密圖利貪瀆案件。因黃水成│ │
│ │ │ │ │ 與丁○○之關係很好。 │ │
├─┼────┼────┼────┼───────────────┼──┤
│ │ │ │ │⒈關於丁○○局長之配偶丙○○,│傳真│
│ │ │ │ │ 涉及重大金融弊案下營農會已告│函(│
│ │ │ │ │ 到法院。 │號│
│ │ │ │新營郵局│⒉丙○○之弊案,媒體已大幅報導│原審│
│05│92.03.06│傳真方式│、善化郵│ ,而兩個丙○○之替死鬼分別被│卷│
│ │ │ │局、鹽水│ 判刑確定即被農會免職。何況黃│頁)│
│ │ │ │郵局 │ 秀娥又是黃水成一手讓其坐大的│ │
│ │ │ │ │ ,丙○○之魔爪已深入台南縣各│ │
└─┴────┴────┴────┴───────────────┴──┘
┌─┬────┬────┬────┬───────────────┬──┐
│ │ │ │ │ 郵局。 │ │
│ │ │ │ │⒊二名技士適用不合格。 │ │
├─┼────┼────┼────┼───────────────┼──┤
│ │ │ │ │⒈新營郵局丁○○局長練的是「慾│傳真│
│ │ │ │ │ 女心經」(有異常權力慾)及「│函(│
│ │ │ │ │ 九陰白骨爪」(招招狠毒,不擇│號│
│ │ │ │ │ 手段);其夫下營鄉丙○○的是│原審│
│ │ │ │ │ 「九佯神功」(不法超貸,假公│卷4│
│ │ │ │ │ 濟私)。其夫妻聯手危害武林.│頁)│
│ │ │ │新營郵局│ .. │ │
│06│92.03.11│傳真方式│、善化郵│⒉本人要到下營鄉公所踢館。討伐│ │
│ │ │ │局、佳里│ 丙○○鄉長之惡行㈠其蹂躪下營│ │
│ │ │ │郵局、鹽│ 農會二十餘年,還不夠,竟借其│ │
│ │ │ │水郵局 │ 妻丁○○之便,常跨足參加郵局│ │
│ │ │ │ │ 聚會,與郵局不肖人員稱兄道弟│ │
│ │ │ │ │ ,其魔手早就染黑郵局。㈡抗議│ │
│ │ │ │ │ 司法不公:與其並肩競選之該鄉│ │
└─┴────┴────┴────┴───────────────┴──┘
┌─┬────┬────┬────┬───────────────┬──┐
│ │ │ │ │ 姜金堂鄉民代表賄選被起訴、下│ │
│ │ │ │ │ 營農會附設加油站之楊姓地主被│ │
│ │ │ │ │ 判刑確定,及其表弟曾丁祥被農│ │
│ │ │ │ │ 會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但主謀者│ │
│ │ │ │ │ 丙○○都逍遙法外? │ │
├─┼────┼────┼────┼───────────────┼──┤
│ │ │ │ │⒈丁○○與丙○○夫婦之黑金惡勢│傳真│
│ │ ││ │ 力及狼狽為奸路人、百姓及郵局│函(│
│ │ │ │ │ 員工都知道。就只有丁○○的乾│號│
│ │ │ │ │ 爹--郵政公司之代總經理黃水成│原審│
│ │ │ │新營郵局│ 不知道?..丁○○與丙○○這│卷│
│ │ │ │、善化郵│ 二匹大野狼...。 │頁)│
│07│92.04.04│傳真方式│局、佳里│⒉聽說丙○○有戴「玉戒指」避邪│ │
│ │ │ │郵局、下│ 的習慣,率隊以大石頭將本人之│ │
│ │ │ │營鄉公所│ 愛車砸得面目全非,現場就留下│ │
│ │ │ │ │ 石頭與兇手斷裂之玉戒指,這就│ │
│ │ │ │ │ 是「玉石俱焚」之警訊。 │ │
└─┴────┴────┴────┴───────────────┴──┘
┌─┬────┬────┬────┬───────────────┬──┐
│ │ │ │ │⒊如果真是丙○○等人率隊砸毀本│ │
│ │ │ │ │ 人車子?那一年來,丙○○相繼│ │
│ │ │ │ │ 爆發之弊案,應是「玉石俱焚」│ │
│ │ │ │ │ 之報應。 │ │
├─┼────┼────┼────┼───────────────┼──┤
│ │ │ │ │其配偶丙○○擔任下營農會總幹事│傳真│
│ │ │ │ │二十餘年,去年春轉戰該鄉鄉長成│函(│
│ │ │ │ │功,但被中央存保局查獲「分散借│號│
│ │ │ │ │款,集中使用近一億元,未審核借│原審│
│ │ │ │ │款人還款能力致不繳息日益增多」│卷 │
│ │ │ │ │、「飼料款一千萬元未收」、「該│175 │
│ │ │ │ │農會附設加油站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至 │
│ │ │ │下營鄉公│,又土地增值稅二百萬元被冒領」│176 │
│08│92.05.27│傳真方式│所、新營│‧‧‧等等。相關人員或被法院判│頁)│
│ │ │ │郵局 │刑確定、或被免職、或被罷免(報│ │
│ │ │ │ │紙都刊登地方頭版)。其實這些人│ │
│ │ │ │ │都只是丙○○之替死鬼。因農會之│ │
└─┴────┴────┴────┴───────────────┴──┘
┌─┬────┬────┬────┬───────────────┬──┐
│ │ │ │ │制度乃總幹事一人獨斷獨行。而下│ │
│ │ │ │ │營農會也對丙○○主謀等提出告訴│ │
│ │ │ │ │。光憑丙○○之黑金惡勢力,郵局│ │
│ │ │ │ │就不該將丁○○派任到附近之郵局│ │
│ │ │ │ │擔任局長。尤其丙○○之魔手已伸│ │
│ │ │ │ │入及抹黑郵局。 │ │
├─┼────┼────┼────┼───────────────┼──┤
│ │ │ │下營鄉公│像丙○○夫婦長期舞弊(作姦犯科│傳真│
│09│92.06.03│傳真方式│所、新營│),因其有黑金惡勢力,連法院都│函(│
│ │ │ │郵局 │助紂為虐,何況是行政機關及善良│號│
│ │ │ │ │老百姓? │原審│
│ │ │ │ │ │卷 │
│ │ │ │ │ │174 │
│ │ │ │ │ │頁)│
├─┼────┼────┼────┼───────────────┼──┤
│ │ │ │ │丙○○之涉及下營農會之重大金融│傳真│
└─┴────┴────┴────┴───────────────┴──┘
┌─┬────┬────┬────┬───────────────┬──┐
│ │ │ │下營鄉公│弊案,其事證十分明確,但台南地│函(│
│10│92.06.05│傳真方式│所、新營│檢署先積壓四月餘?在本人向陳定│號│
│ │ │ │郵局 │南部長反應後,又心不甘情不願拖│原審│
│ │ │ │ │延? │卷 │
│ │ │ │ │ │177 │
│ │ │ │ │ │頁)│
├─┼────┼────┼────┼───────────────┼──┤
│ │ │ │ │自訴人丙○○涉及下營鄉金融重大│傳真│
│ │ │ │ │弊案,目前已係屬法院偵辦中。其│函(│
│ │ │ │ │光天化日率隊到歸仁郵局欲殺害本│號│
│ │ │ │ │人;以及其黑手染指郵局(如為酬│原審│
│ │ │ │ │庸其選舉功臣,郵局提款機之監視│卷 │
│ │ │ │ │器化整為零未公開召標,又未審查│184 │
│11│92.06.16│傳真方式│下營鄉公│廠商之財力及信譽,致該廠商偷工│頁)│
│ │ │ │所鄉長室│減料及落跑。以上繼任之廠商在郵│ │
│ │ │ │ │局公開大罵丙○○夫妻之傷天害理│ │
│ │ │ │ │。又郵局之監視器品質十分不良,│ │
└─┴────┴────┴────┴───────────────┴──┘
┌─┬────┬────┬────┬───────────────┬──┐
│ │ │ │ │人民被騙事件層出不窮,都無法清│ │
│ │ │ │ │楚看清畫面)‧‧‧以上之犯罪行│ │
│ │ │ │ │為,丙○○都是主謀,知之甚詳。│ │
├─┴────┴────┴────┴───────────────┴──┤
│以下併案部分: │
├─┬────┬────┬────┬───────────────┬──┤
│ │ │ │交通部、│⒈黃局長遇有功勞,就獨自一人享│傳真│
│ │ │ │郵政總局│ 用(記大功),但碰到重大貪瀆│函(│
││91.06.25│傳真方式│、南區郵│ 案,則罰不及管轄。 │3165│
│ │ │ │政管理局│⒉因郵局百般包庇,本人才向交通│號發│
│ │ │ │、善化地│ 部反應。 │查卷│
│ │ │ │區各支局│ │頁│
│ │ │ │ │ │頁)│
├─┼────┼────┼────┼───────────────┼──┤
│ │ │ │交通部、│ │傳真│
│ │ │ │郵政總局│ │函(│
││91.07.15│傳真方式│、南區郵│丁○○靠政治力量及暴力獲得職位│3165│
└─┴────┴────┴────┴───────────────┴──┘
┌─┬────┬────┬────┬───────────────┬──┐
│ │ │ │政管理局│ │號發│
│ │ │ │、善化地│ │查卷│
│ │ │ │區各支局│ │頁│
│ │ │ │ │ │至│
│ │ │ │ │ │頁)│
├─┼────┼────┼────┼───────────────┼──┤
│ │ │ │善化分局│新營郵局局長丁○○用人不當,因│傳真│
││91.08.02│傳真方式│、新營郵│人設事。丁○○局長甚至公然恐嚇│函(│
│ │ │ │局 │本人,妨害公務。 │3165│
│ │ │ │ │ │號發│
│ │ │ │ │ │查卷│
│ │ │ │ │ │頁│
│ │ │ │ │ │) │
├─┼────┼────┼────┼───────────────┼──┤
│ │ │ │善化中山│丁○○局長為拔擢胡尚義、戊○○│報告│
││91.08.02│傳真方式│路郵局、│股長,竟因人設事,而成立一個支│( │
│ │ │ │各上級長│局及二個股。 │3165│
└─┴────┴────┴────┴───────────────┴──┘
┌─┬────┬────┬────┬───────────────┬──┐
│ │ │ │官 │ │號偵│
│ │ │ │ │ │查卷│
│ │ │ │ │ │至│
│ │ │ │ │ │頁│
│ │ │ │ │ │) │
├─┼────┼────┼────┼───────────────┼──┤
│ │ │ │郵政總局│丁○○局長又靠洪玉欽立委之關說│報告│
│ │ │ │、南區郵│,升上南縣責任中心局局長,黃秀│( │
││91.08.06│傳真方式│政管理局│娥局長專門任用私人,提拔一些馬│3165│
│ │ │ │、新營郵│屁精,致南縣郵局之士氣及風氣又│號發│
│ │ │ │局 │低又壞。 │查卷│
│ │ │ │ │ │頁│
│ │ │ │ │ │) │
├─┼────┼────┼────┼───────────────┼──┤
│ │ │ │郵政總局│ │報告│
│ │ │ │、南區郵│丁○○局長最不要臉,丁○○局長│( │
││91.08.27│傳真方式│政管理局│靠政治力量及暴力奪取新營責任中│3165│
└─┴────┴────┴────┴───────────────┴──┘
┌─┬────┬────┬────┬───────────────┬──┐
│ │ │ │、新營郵│心局局長,其行為與手段,比「妓│號發│
│ │ │ │局、善化│女」還不如。 │查卷│
│ │ │ │新形象小│ │至│
│ │ │ │ │ │頁│
│ │ │ │ │ │) │
├─┼────┼────┼────┼───────────────┼──┤
│ │ │ │交通部、│ │報告│
│ │ │ │郵政總局│ │( │
│ │ │ │、南區郵│南區七縣市郵局,在丁○○等不肖│3165│
││91.08.30│傳真方式│政管理局│主管蹂躪下,變成「好人下地獄,│號發│
│ │ │ │、新營郵│惡棍升天」。 │查卷│
│ │ │ │局、各級│ │至│
│ │ │ │工會、台│ │頁│
│ │ │ │南郵局 │ │) │
├─┼────┼────┼────┼───────────────┼──┤
│ │ │ │郵政總局│ │報告│
│ │ │ │、南區郵│ │( │
└─┴────┴────┴────┴───────────────┴──┘
┌─┬────┬────┬────┬───────────────┬──┐
│ │ │ │政管理局│丁○○曾叫其夫光天化日下,公然│3165│
│ │ │ │、台南郵│帶隊到郵局欲殺本人。丁○○局長│號發│
││91.09.04│傳真方式│局、新營│以政治力奪取局長寶座,如今又再│查卷│
│ │ │ │郵局、善│三以暴力要剷除異議人士。 │頁│
│ │ │ │化中山路│ │) │
│ │ │ │郵局、各│ │ │
│ │ │ │級工會 │ │ │
├─┼────┼────┼────┼───────────────┼──┤
│ │ │ │ │丁○○局長目前無人事任免權,就│傳真│
│ │ │ │台南縣各│為非作歹,三個月後還得了。黃秀│函暨│
││91.09.24│傳真方式│郵局 │娥是政治局長、政治局長就是政治│宣傳│
│ │ │ │ │力加暴力,伊如果沒下台,台南縣│海報│
│ │ │ │ │郵局沒未來。 │3165│
│ │ │ │ │ │號發│
│ │ │ │ │ │查卷│
│ │ │ │ │ │至│
│ │ │ │ │ │頁│
└─┴────┴────┴────┴───────────────┴──┘
┌─┬────┬────┬────┬───────────────┬──┐
│ │ │ │ │ │) │
├─┼────┼────┼────┼───────────────┼──┤
│ │ │ │ │郵局黃禍氾濫成災,郵匯局黃水成│傳真│
│ │ │ │ │局長,不應該提拔富有政治力及暴│函(│
│ │ │ │ │力之丁○○擔任台南縣責任中心局│3165│
││91.10.20│郵寄、傳│甄審小組│局長,丁○○局長假公濟私,不當│號發│
│ │ │真方式 │、台南縣│餽贈麻豆文旦禮盒給各警分局長,│查卷│
│ │ │ │各郵局 │還教唆他人恐嚇被告,並叫其夫率│、│
│ │ │ │ │人,在上班期間,公然妨害公務及│頁│
│ │ │ │ │恐嚇被告。 │) │
├─┼────┼────┼────┼───────────────┼──┤
│ │ │ │ │⒈該女職員係有夫之婦,經常攜帶│報告│
│ │ │ │ │ 小孩與戊○○股長,共進午餐。│(│
│ │ │ │台南縣各│⒉該女職員竟有一張是戊○○股長│號發│
││91.12.19│傳真方式│郵局 │ 小孩的定存單,如找不到該女職│查卷│
│ │ │ │ │ 員,都說「找她的明鋒問看看」│6頁│
└─┴────┴────┴────┴───────────────┴──┘
┌─┬────┬────┬────┬───────────────┬──┐
│ │ │ │ │ 或「一定又跑去找戊○○了」。│) │
│ │ │ │ │⒊黃股長也曾以郵車載人家的小孩│ │
├─┼────┼────┼────┼───────────────┼──┤
│ │ │ │ │⒈91.12.20以電話向校長口頭反應│檢舉│
│ │ │ │善化高級│ ,兩人之不正常男女關係。 │函(│
││91.12.22│傳真方式│中學、郵│⒉戊○○股長係軍人轉業,其水準│號│
│ │ │ │政系統 │ 低,能力不足,靠拍馬屁升官,│發查│
│ │ │ │ │ 郵件常亂丟及拋棄,很愛搞男女│卷7│
│ │ │ │ │ 關係。 │頁)│
├─┼────┼────┼────┼───────────────┼──┤
│ │ │ │善化中山│丁○○局長罪狀多如牛毛,罄竹難│報告│
││91至92年│傳真方式│路郵局 │書。 │暨傳│
│ │ │ │ │ │單(│
│ │ │ │ │ │3165│
│ │ │ │ │ │號發│
│ │ │ │ │ │查卷│
│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丁○○等長官違法亂紀情事屬實,│函(│
│ │ │ │ │員工均知之甚詳。尤其丁○○局長│3165│
││91至92年│傳真方式│各級長官│,光在善化地區之郵局,所遺留下│號發│
│ │ │ │、郵政總│後遺症,就罄竹難書,何況目前正│查卷│
│ │ │ │局 │為禍中。因此,被告戲稱為「黃禍│至│
│ │ │ │ │」或「新營幫」並不為過。 │頁│
│ │ │ │ │ │) │
├─┼────┼────┼────┼───────────────┼──┤
│ │ │ │ │⒈誰敢只丁○○不是,她一定馬上│函(│
│ │ │ │ │ 糾集數名黑道人物前去恐嚇,保│3165│
│ │ │ │ │ 正讓對方嚇得四肢無力(其有嚴│號發│
│ │ │⒈被告親│ │ 重黑金背景及惡勢力) │查卷│
│ │ │ 自於92│ │⒉丁○○種種違法亂紀行為,比妓│至│
│ │ │ 02.10.│ │ 女還不如。 │頁│
└─┴────┴────┴────┴───────────────┴──┘
┌─┬────┬────┬────┬───────────────┬──┐
││92.01.29│ 在新營│不特定人│⒊查妓女是靠‧‧‧但丁○○卻「│) │
│ │ │ 郵局前│ │ 不費吹灰之力」,赤裸裸「爭權│ │
│ │ │ 散發 │ │ 奪利」,進而獲得至高無上權力│ │
│ │ │⒉傳真各│ │ ,更甚的,其惡勢力、暴力等負│ │
│ │ │ 郵局 │ │ 面之萬有引力,將導致郵局毫無│ │
│ │ │ │ │ 競爭力。 │ │
│ │ │ │ │⒋妓女是可憐、可悲,丁○○是可│ │
│ │ │ │ │ 恥、可惡。妓女適性工作者,黃│ │
│ │ │ │ │ 秀娥是郵局敗類等語。 │ │
├─┼────┼────┼────┼───────────────┼──┤
│ │ │ │交通部、│新營郵局局長丁○○在選前,假公│函(│
││92.02.01│傳真方式│蘇縣長、│濟私,奔洪玉欽辦理多場造勢活動│3165│
│ │ │ │侯立委 │,反較與郵局業務有關之聖誕節、│號發│
│ │ │ │ │新年,反而不辦活動。 │查卷│
│ │ │ │ │ │至│
│ │ │ │ │ │頁│
│ │ │ │ │ │) │
└─┴────┴────┴────┴───────────────┴──┘
┌─┬────┬────┬────┬───────────────┬──┐
│ │ │ │ │⒈戊○○股長擅自帶別人的老婆進│函(│
│ │ │ │善化高級│ 郵局,並公然帶出場。 │2856│
│ │ │ │中學、中│⒉要搞男女關係,絕不能以私害公│號偵│
│ │ │ │華郵政股│ 及視若無睹。 │查卷│
││92.02.14│傳真方式│份有限公│⒊戊○○股長與善化高中女職員,│至│
│ │ │並到處張│司、善化│ 有不正常關係,其二人交往,已│頁│
│ │ │貼 │警分局、│ 超過一般男女正常社交關係範圍│) │
│ │ │ │郵政系統│⒋戊○○股長對儲金業務不懂,連│ │
│ │ │ │ │ 以中文姓名查身份都不會,簡單│ │
│ │ │ │ │ 外文信都常翻譯錯。 │ │
├─┼────┼────┼────┼───────────────┼──┤
│ │ │ │ │善意舉發戊○○股長與善化高中某│函(│
│ │ │ │各上級長│工友不正常交往,該女工友常溜搬│1272│
││92.02.15│傳真方式│官、台南│到郵局辦私人存款,及直闖郵局重│號發│
│ │ │ │縣各郵局│地找黃股長,甚至帶小孩單獨與黃│查卷│
│ │ │ │ │股長共進午餐。 │至│
└─┴────┴────┴────┴───────────────┴──┘
┌─┬────┬────┬────┬───────────────┬──┐
│ │ │ │ │ │頁│
│ │ │ │ │ │) │
├─┼────┼────┼────┼───────────────┼──┤
│ │ │ │新營郵局│戊○○有空陪善化高中女工友玩,│函(│
││92.02.17│傳真方式│、善化郵│卻無暇改進投遞品質。 │2856│
│ │ │ │局 │ │號偵│
│ │ │ │ │ │查卷│
│ │ │ │ │ │頁│
│ │ │ │ │ │) │
├─┼────┼────┼────┼───────────────┼──┤
│ │ │ │ │⒈新營郵局丁○○局長倒行逆施及│傳真│
│ │ │ │ │ 貪贓枉法。下營鄉丙○○鄉長,│函(│
│ │ │ │ │ 係丁○○配偶,其夫婦簡直是朱│3165│
││92.02.19│傳真方式│各郵局 │ 安雄夫婦翻版,其所以敢在總統│號發│
│ │ │ │ │ 故鄉坐大,就是洪玉欽立委及黃│查卷│
│ │ │ │ │ 水成代總經理之庇護。 │226 │
└─┴────┴────┴────┴───────────────┴──┘
┌─┬────┬────┬────┬───────────────┬──┐
│ │ │ │ │⒉行政上,難道丁○○不該換,她│頁)│
│ │ │ │ │ 已在新營郵局蹂躪三年。 │ │
├─┼────┼────┼────┼───────────────┼──┤
│ │ │ │新營郵局│善化郵局戊○○股長有時間把別人│函(│
││92.02.27│傳真方式│、善化郵│老婆帶到郵局內,卻沒時間改進投│2865│
│ │ │ │局、社區│遞品質。 │號偵│
│ │ │ │公佈欄 │ │查卷│
│ │ │ │ │ │頁│
│ │ │ │ │ │) │
├─┼────┼────┼────┼───────────────┼──┤
│ │ │ │ │⒈新營郵局丁○○局長練的是「慾│傳真│
│ │ │ │ │ 女心經」(有異常權力慾)及「│函(│
│ │ │ │ │ 九陰白骨爪」(招招狠毒,不擇│3165│
│ │ │ │ │ 手段);其夫下營鄉丙○○的是│號發│
│ │ │ │ │ 「九佯神功」(不法超貸,假公│查卷│
│ │ │ │善化警分│ 濟私),其夫妻聯手危害武林。│208 │
│ │ │ │局、總統│⒉本人要到下營鄉公所踢館。討伐│頁)│
└─┴────┴────┴────┴───────────────┴──┘
┌─┬────┬────┬────┬───────────────┬──┐
│ │ │ │府、五院│ 丙○○鄉長之惡行㈠其蹂躪下營│ │
││92.03.11│傳真方式│、中央各│ 農會二十餘年,還不夠,竟借其│ │
│ │ │ │部會、警│ 妻丁○○之便,常跨足參加郵局│ │
│ │ │ │政系統、│ 聚會,與郵局不肖人員稱兄道弟│ │
│ │ │ │郵政系統│ ,其魔手早就染黑郵局。㈡抗議│ │
│ │ │ │、各報社│ 司法不公:與其並肩競選之該鄉│ │
│ │ │ │ │ 姜金堂鄉民代表賄選被起訴、下│ │
│ │ │ │ │ 營農會附設加油站之楊姓地主被│ │
│ │ │ │ │ 判刑確定,及其表弟曾丁祥被農│ │
│ │ │ │ │ 會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但主謀者│ │
│ │ │ │ │ 丙○○都逍遙法外? │ │
├─┼────┼────┼────┼───────────────┼──┤
│ │ │ │ │戊○○股長很囂張,竟把別人老婆│徵求│
│ │ │ │善化郵局│(善化高中女工友)長期帶進郵局│證人│
││92.03.13│傳真方式│、社區公│內部及帶出場,又於上班時間開郵│啟事│
│ │ │ │佈欄 │局公車,到安親班載小孩,以私害│1272│
│ │ │ │ │公。 │號發│
└─┴────┴────┴────┴───────────────┴──┘
┌─┬────┬────┬────┬───────────────┬──┐
│ │ │ │ │ │查卷│
│ │ │ │ │ │頁│
│ │ │ │ │ │) │
├─┼────┼────┼────┼───────────────┼──┤
│ │ │ │ │在眾目睽睽下,登堂入室,直闖郵│函(│
│ │ │ │總統府、│局內部找戊○○股長,這有損害其│1272│
││92.03.24│傳真方式│各相關院│名節嗎?其(指告訴人乙○○)惡│號發│
│ │ │ │部會及各│人先告狀是因惱羞成怒,欲替其老│查卷│
│ │ │ │單位 │相好戊○○股長出口惡氣,又甘願│至│
│ │ │ │ │作丁○○局長打手。 │頁│
│ │ │ │ │ │) │
├─┼────┼────┼────┼───────────────┼──┤
│ │ │ │ │⒈丁○○與丙○○夫婦之黑金惡勢│傳真│
│ │ │ │ │ 力及狼狽為奸路人、百姓及郵局│函影│
│ │ │ │ │ 員工都知道。就只有丁○○的乾│本(│
│ │ │ │ │ 爹--郵政公司之代總經理黃水成│3165│
│ │ │ │ │ 不知道?..丁○○與丙○○這│號發│
└─┴────┴────┴────┴───────────────┴──┘
┌─┬────┬────┬────┬───────────────┬──┐
│ │ │ │ │ 二匹大野狼...。 │查卷│
│ │ │ │ │⒉聽說丙○○有戴「玉戒指」避邪│229 │
││92.04.04│傳真方式│各郵局 │ 的習慣,率隊以大石頭將本人之│頁)│
│ │ │ │ │ 愛車砸得面目全非,現場就留下│ │
│ │ │ │ │ 石頭與兇手斷裂之玉戒指,這就│ │
│ │ │ │ │ 是「玉石俱焚」之警訊。 │ │
│ │ │ │ │⒊如果真是丙○○等人率隊砸毀本│ │
│ │ │ │ │ 人車子?那一年來,丙○○相繼│ │
│ │ │ │ │ 爆發之弊案,應是「玉石俱焚」│ │
│ │ │ │ │ 之報應。 │ │
├─┼────┼────┼────┼───────────────┼──┤
│ │ │ │總統府、│⒈丁○○有多次率眾殺害本人之紀│申請│
│ │ │ │行政院各│ 錄。 │函(│
││92.04.09│傳真方式│部會、警│⒉新營郵局丁○○局長之黑金勢力│3165│
│ │ │ │政系統、│ ,不但眾所周知,而且是報紙都│號發│
│ │ │ │郵政系統│ 有大幅報導。 │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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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媒體│ │230 │
│ │ │ │ │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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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⒈善化郵局戊○○股長與善化高中│函(│
│ │ │ │善中高中│ 某女工友,有不正常男女關係。│1272│
││92.04.12│傳真方式│、台南縣│⒉連小小的戊○○股長都肆無忌憚│號發│
│ │ │ │各郵局 │ ,公然在上班時間,長期把別人│查卷│
│ │ │ │ │ 老婆帶進場,又帶出場。 │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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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台南縣市│善化郵局戊○○股長,不該在上班│函(│
││92.05.27│傳真方式│各郵局 │時間把別人老婆(善化高中某女工│1272│
│ │ │ │ │友)帶進郵局機關重地。 │號發│
│ │ │ │ │ │查卷│
│ │ │ │ │ │至│
│ │ │ │ │ │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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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⒈丙○○夫婦等集團作奸犯科都不│申請│
│ │ │ │ │ 臉紅,又像極宋楚瑜之善於玩弄│書(│
│ │ │ │善化警分│ 媒體及欺世盜名。 │572 │
│ │ │ │局、總統│⒉有關丙○○夫婦之為非作歹及貪│號原│
│ │ │ │府、行政│ 贓枉法,下營鄉民都瞭若指掌,│審卷│
││92.06.05│傳真方式│院、交通│ 有誰不知丁○○局長是靠洪玉欽│頁│
│ │ │ │部、法務│ 立委之關說而升遷(還半路認老│) │
│ │ │ │部、郵政│ 爹,認郵政總局長為乾爹)。 │ │
│ │ │ │系統 │⒊丙○○涉及下營鄉農會重大金融│ │
│ │ │ │ │ 弊案,罪證明確,但台南地檢署│ │
│ │ │ │ │ 甚至包庇丙○○夫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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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⒈下營鄉民因丙○○之黑道背景,│函(│
│ │ │ │ │ 而生活在恐懼之中。本人多次被│572 │
│ │ │ │ │ 丙○○夫婦恐嚇(丙○○夫婦光│號原│
││92.06.06│傳真方式│ │ 天化日下,帶隊到郵局欲殺害本│審卷│
│ │ │ │ │ 人)。 │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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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⒉丁○○也教唆善化郵局戊○○股│) │
│ │ │ │ │ 長與善化高中某女工友,就同一│ │
│ │ │ │ │ 事件告我誹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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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人檢舉戊○○股長不該在上班時│給黃│
│ │ │ │ │,經年累月把善化高中某女工友帶│明鋒│
││92.07.23│傳真方式│台南縣各│進郵局內重地,丁○○局長不但不│的公│
│ │ │ │郵局 │處理,還機檢舉函洩密給汝等二位│開信│
│ │ │ │ │老相好。 │( │
│ │ │ │ │ │1272│
│ │ │ │ │ │號發│
│ │ │ │ │ │查卷│
│ │ │ │ │ │至│
│ │ │ │ │ │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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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林X民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到郵局│給黃│
││92.07.23│傳真方式│台南縣各│找戊○○,大家(郵局及善化高中│明鋒│
│ │ │ │郵局 │)都找不到林X民,但只有戊○○│的信│
│ │ │ │ │知道。 │( │
│ │ │ │ │ │1272│
│ │ │ │ │ │號發│
│ │ │ │ │ │查卷│
│ │ │ │ │ │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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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丙○○利用農會總幹事之職權,在│傳真│
│ │ │ │ │下營鄉農會超貸八千多萬,而陳文│函(│
│ │ │ │監水郵局│珍向合庫借貸四千萬元,其財產已│本院│
││93.01.13│傳真方式│、善化中│被法院查封,其以總幹事超貸之八│卷 │
│ │ │ │山路支局│千多萬,他不繳息,不但該事理事│172.│
│ │ │ │ │長護航,連台南調查站也不敢調查│173.│
│ │ │ │ │。郵局之不動產借款利息遠低於農│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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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會行庫,其配偶丁○○局長就擁有│頁)│
│ │ │ │ │核貸權,太危險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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